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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两类情形可申请使用物业质量保修金

聊城官方实播台   2017-03-21 09:33

(记者刘亚杰) 20日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为规范市城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缴存、退还和使用管理,同时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物业质量责任意识,及时处理物业保修期内的质量投诉和纠纷,更好地维护广大业主权益,住建局近期起草了《聊城市城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规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程提到,凡在市城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等物业,均应按本规程的规定交存保修金。开发企业须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后10日内,到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下称“物业科”)申报保修金交存手续。开发企业按照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3%-5%的比例交存保修金。今后,市住建局将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物业保修金交存标准。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地建筑工程平均造价标准据实调整交存标准。

规程规定,物业质量保修金存储年限自取得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之日起计算,物业质量保修金存储长年限为5年。满二年的可以申请返还50%(已按政策办理减免手续的除外),满五年后返还剩余部分。

其中申请退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已完成物业项目综合验收手续且供水、供电、供暖等专营设施设备已办理移交;有关分部工程在保修期限内未出现物业质量问题;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开发企业已按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验收合格,或者与业主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执,但开发企业已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经反复维修,截至保修期到期仍有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质量遗留问题的,保修金暂时不予退还,直至相关质量问题得到修复为止。

因业主不当使用物业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及非开发企业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不在上述质量问题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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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刘亚杰)根据规程要求,在保修期内,物业专有部位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开发企业经物业主管部门督办仍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以申请使用保修金。

此外,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先行垫资维修资金,并应当保存相关证据,在责任认定明确后,符合保修金使用情形的,可以申请使用保修金。

物业专有部位发生可以使用保修金情形的,由相关业主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可以使用保修金情形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经推选产生的业主代表提出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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