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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将建购地资金审查制度 房企不得用银行贷款买地建房

房大秘  2017-10-13 09:06

10月11日,聊城市政府《关于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聊城将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使用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或筹集资金等不合规资金购地建房。

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聊城将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不得是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或筹集资金等不合规资金。如发现资金来源与申报不符或违反规定的,解除成交确认书,并2年内禁止在全市范围内参与土地招拍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按时竣工;对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竣工的,受让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造成土地闲置的,出让人应按有关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闲置土地。

对未按约定履行出让合同、欠缴出让金、恶意炒作土地或囤积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依法处置,并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诚信黑名单,2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参与土地竞买。改进住宅用地出让方式,积极探索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面积"、"限地价、竞房价"、"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在保障房配建方面,保障房(安置房)配建比例要不低于项目建设面积的5%,且其品质要与本宗地商品住房同一标准,另外,政府享有优先选择安置房的权利。

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贷款购买二套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利率上浮10%;对贷款购买三套普通自住房的,禁止贷款;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或阻挠购房者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提高销售价格,不得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的附带条件;严控投资投机性购房。在市城区(东昌府区、经开区、高新区和度假区)范围内实行新购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制转让措施,即本市居民新购住房自取得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市居民新购住房自取得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在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对房价上涨过快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约谈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炒房、囤积房源捂盘惜售、违规销售等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房价、协助规避限购限贷限制转让措施、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利用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企业及其责任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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